章程介绍
马鞍山市六安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马鞍山市六安商会。
第二条 马鞍山市六安商会是在马鞍山市注册登记的六安籍工商企业法人、工商企业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及相关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民间团体。
第三条 马鞍山市六安商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廉洁文化建设。自我组织、自我协调、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弘扬中华文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互相帮助,互相支持,团结进取,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商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马鞍山市六安商会地址:马鞍山市东方明珠四村13栋102。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
(一)积极参与马鞍山与六安两地的经济建设;
(二)向会员传达并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到合法经营。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沟通会员与有关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举办各种形式的专业培训和交流,开展各种有益的活动;
(四)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科技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帮助会员调解经营纠纷,协助解决生产经营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五)制定会规、会约和职业道德规范,引导教育会员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发扬爱国、敬业精神,坚持打造诚信会员企业品牌;
(六)积极帮助六安籍企业在马鞍山兴业;
(七)承办马鞍山市工商联(市总商会)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凡在马鞍山市注册登记的六安籍工商企业法人、工商企业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及相关人士,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本会《章程》,均可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可以入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愿申请;
(二)拥护本商会《章程》;
(三)热爱家乡、热爱马鞍山,在本商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提出,并退还有关资料和证件;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本会理事会有权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商会办事机构对提交的资料初审;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二)本商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对本商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参加本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五)优先或优惠获取本商会提供的各项商贸信息服务;
(六)当会员的生产经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提请本会协助解决;
(七)免费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种教育培训和专题论坛;
(八)其他相关的会员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需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的《章程》,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遵纪守法,维护本商会的声誉;
(三)承担本商会委托的工作,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五)结合自身情况和特点,通过各种形式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共谋发展。
(六)其他相关会员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理事若干人,秘书长1人,必要时可设常务副会长,本会设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本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2人。
第十五条 本商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人数以当年年底统计数据为准。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商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商会其他的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马鞍山市工商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调整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商会负责人;
(三)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制定和修改本会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副会长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的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督促理事会成员履行职责;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按照分工协助会长工作;本会聘请一名办公室主任,在会长办公会议的领导下处理本会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工作计划,落实理事会工作目标等,并做好本会各项沟通协调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监事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小于等于六个月)。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适用于设监事会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发现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经费用于本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出纳应按时定期进行对帐和结帐,并按时公布财务经费收支状况,接受会长办公会的审计和监察,并按照会长办公会的工作计划安排开展工作。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需要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需要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办公会提出修订和完善意见,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2年8月20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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